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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沥青入出库的最小量应符合交易所规定。(200吨)
  2.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申报。货主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交割仓库发货。入库申报有效期为15天。货主应交纳30元/吨的申报押金。
  3. 入库沥青应由注册生产企业原厂直接运达指定交割仓库。装运和储存期间不得进行调和。
  4. 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检验,入库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重量检验两部分。
  5. 质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为准,质检报告符合交易所沥青质量标准才能入库。
  6. 重量检验以指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重量检验报告为准。
  7. 沥青储存:沥青入库应当按照生产企业的不同分罐存储。
  8.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9. 国产沥青: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原厂装货凭证,以及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10. 进口沥青: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商检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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