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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案

第二十九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办理期转现申请。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注:

1、双删除线部分为已删除的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未列入条款,除规则实施时间条款相应调整外,不作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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