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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第一节 小麦

第五条 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

第六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七条 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不完善粒≤8.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生霉粒小于等于2.0%),其他指标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二)水分超12.5%,但在13.0%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三)、杂质超1.0%,但在1.2%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0.1%扣量0.2%。

第八条 强麦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 001-2003)(以下简称《强麦所标》,见附件一)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强麦所标》的一等强麦升水30元/吨;

(二)同等级强麦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的(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2.0%),贴水10元/吨。

第九条 包装方式:采用麻袋包装或散装散运。

硬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

强麦采用麻袋包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强麦包装采用长107±5(cm)、宽74±3(cm) 、不破、不漏、无缝补、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1号、2号麻袋。

(二)麻袋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炭、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三)包装采用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均可。强麦手工缝口为24针死扣缝包,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

(四)入库时,平均每包净重为90公斤,单包重量误差不得超过?0.5公斤;麻袋以1.0公斤/条计。

第二节 棉花

第十条 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号棉花。

第十一条 一号棉交割单位:公定重量20吨。

第十二条 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棉花 细绒棉》(GB1103-2007)规定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GB1103-2007规定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一级升水450元/吨;二级升水300元/吨;四级贴水600元/吨;五级及以下不得注册仓单;

(二)长度28毫米以上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同品级30毫米及以上长度升水100元/吨,28毫米以下不得注册仓单;

(三)马克隆值为A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马克隆值为C级的不得注册仓单;

(四)每批公定重量为20±0.5吨,且抽样总包数中含危害性杂物包数在10%(含10%,四舍五入)以内的棉花方可用于期货交割;

第十三条 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9月合约(包括9月合约)交割起,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0元/吨,即9月贴水200元/吨,11月贴水40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四条 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棉花包装规定。

第三节 白糖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十六条 白糖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简称《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白糖国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国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第十七条 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包括9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即9月贴水20元/吨,11月贴水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八条 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国标》的规定。

进口白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得入库。

第四节 精对苯二甲酸

第十九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条 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

基准交割品:符合SH/T 1612.1-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一条 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第五节 菜籽油

第二十二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三条 菜籽油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Q/ZSJ 003-2007)(以下简称《菜籽油所标》,见附件二)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以交割,无升贴水。

第二十四条 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3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3.5mmol/kg,色泽黄35 红不超过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5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4.0mmol/kg,色泽黄35 红不超过6.5。

菜籽油出库时,应符合《菜籽油所标》四级菜籽油质量指标。

第六节 早籼稻

第二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 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GB1350-1999)及本细则规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级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早籼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无升贴水。

(二)早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13.5%<水分≤14.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扣量0.2%(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三)早籼稻出库时,水分<13.5%的,水分减量部分由提货人承担。水分>13.5%的,以13.5%为基准,水分每超0.1%,补量0.1%,由交割仓库承担(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四)早籼稻杂质超过1.0%但不超过1.5%的,扣量0.5%。

第二十七条 早籼稻生产年度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入库早籼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1mg/100g(干基),高于21mg/100g(干基)的,视为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5mg/100g(干基)。

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5%;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7%。出库早籼稻的黄粒米不得超过1.0%。

第二十八条 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交割时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第二十九条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各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PTA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早籼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第三十条 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通用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交割仓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交割仓库负责监督。交割仓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三十二条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买方会员和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申请当日闭市后,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即配对日)。卖方配对后,其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配对日)。

第三十三条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 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三十五条 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对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按本细则第四、五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第五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第三十八条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硬麦、强麦、菜籽油、棉花和早籼稻的违约金比例为13%;白糖和PTA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第四十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四十二条 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五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交割费用

第四十五条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和早籼稻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从指定货位到装上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PTA和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装到汽车板(菜籽油包括火车、轮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出入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入库时向交割仓库支付。

第四十六条 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交割仓库申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七条 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菜籽油、早籼稻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第四十八条 硬麦无包装物。棉花、白糖、PTA、早籼稻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强麦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包装物价款在标准仓单的所有权转移时一并结算。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每年核定并公布。未公布的,执行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交易所需要调整有关费用标准时,另行公告。

第八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十一条 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第五十二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者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五十三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后,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另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二)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五条 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二)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此处指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六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0%。

第五十七条 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九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一:优质强筋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Q/ZSJ 001-2003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490-1985 检验一般规则

GB 5491-19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1985 色泽、气味检验

GB/T 5494-1985 不完善粒、杂质检验

GB/T 5497-1985 水分检验

GB/T 5498-1985 容重检验

GB/T 10361-1989 谷物降落数值测定法

GB/T 14608-1993 小麦粉湿面筋测定法

GB/T 14614-1993 小麦粉吸水量和面团揉合性能测定法粉质仪法

GB/T 14615-1993 面团拉伸性能测定法拉伸仪法

3 要求

3.1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卫生检疫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表1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
项    目 指    标
一等 二等
籽粒 容重,g/L       ≥ 770
水分,%       ≤ 12.5
不完善粒,%       ≤ 6.0
杂质,% 总量     ≤ 1.0
矿物质   ≤ 0.5
降落数值,s               ≥ 300
色泽,气味 正常
小麦粉 湿面筋,%(14%水分基)   ≥ 30.0
拉伸面积,cm2 (135min)    ≥ 90
面团稳定时间,min  ≥ 12.0 8.0

4 试验方法

4.1 容重

检验按GB/T 5498-1985规定进行。

4.2 水分

检验按GB/T 5497-1985规定进行。

4.3不完善粒、杂质

检验按GB/T 5494-1985规定进行。

4.4降落数值

检验按GB/T 10361-1989规定进行。

4.5 色泽、气味

检验按GB/T 5492-1985规定进行。

4.6 湿面筋

检验按GB/T 14608-1993中手工洗法进行。

4.7 拉伸面积

检验按GB/T 14615-1993规定进行。

4.8 面团稳定时间

检验按GB/T 14614-1993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 5490-1985规定进行。

5.2 扦样、分样按GB 5491-1985规定进行。

5.3 可使用有皮磨、心磨系统的制粉设备制备检验用小麦粉。出粉率应控制在60%~70%,灰分值应不大于0.65%(以干基计)。制成的小麦粉充分混匀后直接进行粉质检验和拉伸检验。

6 包装、贮存

包装和贮存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件二:菜籽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Q/ZSJ 003-2007

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525-1985 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1 植物油脂检验 加热试验

GB/T 5539 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定性试验

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制备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T 17756-1999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687 油脂试样制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压榨菜籽油 pressing rapeseed oil

油菜籽经直接压榨制取的油。

3.2 浸出菜籽油 solvent extraction rapeseed oil

油菜籽经浸出工艺制取的油。

3.3 低芥酸菜籽油 rapeseed oil-low erucic acid

芥酸含量不超过脂肪酸组成3%的菜籽油。

3.4 成品菜籽油 finished product of rapeseed oil

经处理符合本标准成品油质量指标和卫生要求的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菜籽油。

3.5 脂肪酸 fatty acid

脂肪族一元羧酸的总称,通式为R-COOH。

3.6色泽 colour

油脂本身带有的颜色。主要来自于油料中的油溶性色素。

3.7 透明度 transparency

油脂可透过光线的程度。

3.8 水分及挥发物 moisture and volatile matter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油脂中所含的微量水分和挥发物。

3.9 不溶性杂质 insoluble impurities

油脂中不溶于石油醚等有机溶剂的物质。

3.10 酸值 acid value

中和1g油脂中所含游离脂肪酸需要的氢氧化钾毫克数。

3.11 过氧化值 peroxide value

1kg油脂中过氧化物的毫摩尔数。

3.12 溶剂残留量 residual solvent content in oil

1kg 油脂中残留的溶剂毫克数。

3.13 加热试验 heating test

油样加热至280℃时,观察有无析出物和油色变化情况。

3.14 冷冻试验 refrigeration test

油样置于0℃恒温条件下保持一定的时间,观察其澄清度。

3.15 烟点 smoking point

油样加热至开始连续发蓝烟时的温度。

4 分类

菜籽油分为压榨成品菜籽油和浸出成品菜籽油两类。

5 质量要求

5.1 特征指标见表1。


表1 一般菜籽油和低芥酸菜籽油脂肪酸组成
脂肪酸组成/(%) 一般菜籽油 低芥酸菜籽油
十四碳以下脂肪酸 ND ND
豆蔻酸  nbsp;  C14:0 ND~0.2 ND~0.2
棕榈酸   ;   C16:0 1.5~6.0 2.5~7.0
棕榈一烯酸     C16:1 ND~3.0 ND~0.6
十七烷酸      C17:0 ND~0.1 ND~0.3
脂肪酸组成/(%) 一般菜籽油 低芥酸菜籽油
十七碳一烯酸       C17:1 ND~0.1 ND~0.3
硬脂酸      C18:0 0.5~3.1 0.8~3.0
油  酸       C18:1 8.0~60.0 51.0~70.0
亚油酸      C18:2 11.0~23.0 15.0~30.0
亚麻酸       C18:3 5.0~13.0 5.0~14.0
花生酸       C20:0 ND~3.0 0.2~1.2
花生一烯酸    C20:1 3.0~15.0 0.1~4.3
花生二烯酸      C20:2 ND~1.0 ND~0.1
山嵛酸        C22:0 ND~2.0 ND~0.6
芥酸       C22:1 3.0~60.0 ND~3.0
二十二碳二烯酸     C22:2 ND~2.0 ND~0.1
木焦油酸       C24:0 ND~2.0 ND~0.3
二十四碳一烯酸     C24:1 ND~3.0 ND~0.4
注:
1).上列指标除芥酸含量外,其他指标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CODEX STAN 210-1999《指定的植物油法典标准》的指标一致。
2).ND表示未检出,定义为0.05%。

5.2 期货交易用菜籽油品质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压榨成品菜籽油、浸出成品菜籽油质量指标
项   目 质量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色 泽 (罗维朋比色槽25.4mm)     ≤ 黄35  红4.0 黄35  红7.0
(罗维朋比色槽133.4mm)    ≤ 黄20  红2.0 黄35  红4.0
气味、滋味 无气味、口感好 气味、口感良好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透明度 澄清、透明 澄清、透明
水分及挥发物/(%)     ≤ 0.05 0.05 0.10 0.20
不溶性杂质/(%)       ≤ 0.05 0.05 0.05 0.05
酸值(KOH)/(mg/g)   ≤ 0.20 0.30 1.0 3.0
过氧化值/(mmol/kg)   ≤ 4.5 4.5 5.5 5.5
加热试验(280℃) 无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0.4 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4.0, 蓝色值增加小于0.5
烟点/℃   ≥ 215 205
冷冻试验(0℃储藏5.5h) 澄清、透明
溶剂残留量/(mg/kg) 浸出油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50
压榨油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划有“—”者不做检测。压榨油和一、二级浸出油的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2).黑体部分指标强制。

5.3卫生指标

按GB 2716、GB 2760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5.4其他

菜籽油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6 检验方法

6.1 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

按GB/T 5525—1985中的第1章、第3章执行。

6.2 色泽检验

按GB/T 5525—1985中的第2章执行。

6.3 水分及挥发物检验

按GB/T 5528执行。

6.4 不溶性杂质检验

按GB/T 5529执行。

6.5 酸值检验

按GB/T 5530执行。

6.6 加热试验

按GB/T 5531执行。

6.7 过氧化值检验

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6.8 冷冻试验

按GB/T 17756-1999附录A执行。

6.9 烟点检验

按GB/T 17756-1999附录B执行。

6.10 溶剂残留量检验

按GB/T 5009.37执行。

6.11 油脂定性试验

按GB/T 5539执行。以油脂的定性试验和菜籽油特征指标(5.1)作为综合判断依据。

6.12 脂肪酸组成检验

按GB/T 17376、GB/T 17377执行。

6.13 卫生指标检验

按GB/T 5009.37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菜籽油抽样方法按照GB/T 5524的要求执行。

7.2 检验

按本标准5.1和5.2的规定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7.3 判定规则

产品的各等级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 贮存和运输

8.1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

8.2 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散装运输要有专车,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A.1 原理

油脂氧化过程中产生过氧化物,与碘化钾作用,生成游离碘,以硫代硫酸钠溶液滴定,计算含量。

A.2 试剂

A.2.1 饱和碘化钾溶液:称取14g碘化钾,加10mL水溶解,必要时微热使其溶解,冷却后贮于棕色瓶中。

A.2.2 三氯甲烷-冰乙酸混合液:量取40mL三氯甲烷,加60mL冰乙酸,混匀。

A.2.3 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 。

A.2.1 淀粉指示剂(10g/L):称取可溶性淀粉0.50g,加少许水,调成糊状,倒入50mL沸水中调匀,煮沸。临用时现配。

A.3 分析步骤

称取2.00g~3.00g混匀(必要时过滤)的试样,置于250mL碘瓶中,加30mL三氯甲烷-冰乙酸混合液,使试样完全溶解。加入1.00mL饱和碘化钾溶液,紧密塞好瓶盖,并轻轻振摇0.5min,然后在暗处放置3min。取出加100mL水,摇匀,立即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0.0020mol/L)滴定,至淡黄色时,加1mL淀粉指示液,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为终点,取相同量三氯甲烷-冰乙酸溶液、碘化钾溶液、水,按同一方法,做试剂空白试验。

A.4 计算结果

试样的过氧化值按式(A1)和式(A2)进行计算。

………………………(A1)

………………………(A2)

式中:

----试样的过氧化值,单位为毫克当量每千克(meq/kg);

----试样的过氧化值,单位为毫摩尔每千克(mmol/kg);

----试样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

----试剂空白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

----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A.5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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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郑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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