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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改说明

为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

1.调整会员或客户违反持仓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违规处理办法》第26条)

我所原规则对超仓和保证金不足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鉴于超仓与保证金不足的违规严重程度相当,我所在此次规则修改中对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了修改,与保证金不足的相关处罚的规定保持一致。

2.增加未妥善管理交易编码的处罚规则(《违规处理办法》第29条)

为有效防止交易编码被他人利用从事违规交易的情况,本次修改要求客户应妥善管理自己的交易编码,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使用,变更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等客户资料信息应向交易所备案,交易编码交给他人使用后应妥善监管,防止他人进行违规交易。如果未妥善管理交易编码,导致他人利用从事违规交易的,交易编码所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3.完善相关规则表述(《违规处理办法》第29条)

为增强规则表述的准确性,我所在此次规则修改中,将"增值税发票"修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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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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