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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

第六十五条 交割当月,会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发票的,交易所将按一定比例预留该会员的交割货款(预留比例为该会员相应交割货款金额的20%),直至该会员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返回;至下一个月起会员仍未提交完毕相应增值税发票的,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处以相应交割货款金额按日0.5‰的滞纳金(从会员应交增值税发票而未交之日起计算),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抵扣,如至该月底,会员仍未提交完毕相应增值税发票,视作不交增值税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第六十六条 最后交易日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七)最后交易日后一个工作日内交割日后1个交易日内,买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

(八)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十七条 滚动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

(七)配对日后一个工作日内1个交易日内,买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

(八)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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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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