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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启动活动10日举行 2020年04月09日 09:01
  记者昨日获悉,中金所拟于4月10日举行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业务启动活动。
  2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允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分批推进参与中金所国债期货交易。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提升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健全国债收益率曲线具有重要意义,是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前期,中金所在“高标准、稳起步、控风险”的原则指导下,积极与各家银行沟通推进业务准备工作,完成了相关业务规则的修订完善,目前各项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
  同日,中金所修订并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国债期货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下称《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上述规则将于4月9日起正式实施,《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第四条第(二)项自9月14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暂不公布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成交量、持仓量信息。
  本次规则修订明确了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信息披露安排、在规则条款中增加非期货公司会员主体等内容。优化信息披露规定有助于保护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商业秘密,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发展。
  南华期货董事长罗旭峰认为,从银行目前参与的一些商品期货品种看,按品种汇总披露非期货公司会员信息对保护银行的商业秘密、提高银行参与的积极性具有积极作用,促进了相关品种市场发展。此次《国债期货信息发布指引》的修订将非期货公司会员成交持仓信息由按合约披露改为按品种汇总披露,吸收了商品期货市场发展的成功经验,遵循了行业惯例,降低了银行参与国债期货暴露头寸的可能性,有助于做好风险防控,也有助于维护国债期货市场的秩序和促进市场发展。
  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修订明确了银行作为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相关安排。考虑到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业务试点期间,银行参与数量较少,相关信息披露安排延后至9月14日即新合约上市首日实施。这一安排符合该业务的初期试点特征,也充分考虑了当前市场防范化解风险的实际需要,有助于试点业务的平稳起步,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中金所表示,下一步将深入践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的监管理念,认真落实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的工作部署,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扎实做好会员服务和市场培训工作,保障国债期货市场平稳运行。
来源: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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