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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白银资格标准审核及相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03月16日 16:17
  根据《白银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0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以及审核申报程序。
  附件:
  1、2010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2、2010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
附件1
2010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生产企业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
(二)西部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40吨以上,其他地区生产企业年产白银80吨以上,以经行业复核的2008年企业内销数量加出口数量(新投产企业以出口供货量计算)之和为准;
(三)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2款相关标准;
(四)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须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检测报告;
(五)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第4款要求;
(六)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可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七)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八)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九)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十)2006-2008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在同等条件下,通过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标准认证、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产品链条长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二、流通企业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二)具有2006-2008年从事白银制品的经营业绩;
(三)西部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其他地区外贸流通企业年进出口额2亿美元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2008年统计数据为准;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六)2006-2008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附件2:
2010年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公告附件1,对本地符合白银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进行审核,于11月20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报送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2009年白银中央管理企业依据附件1的要求,于2009年11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另:铟、钼、锡、天然砂出口企业资质标准(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暂不修订,仍按现行相关公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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