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增强银行抵御风险能力,昨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 《决定》进一步简化了中资商业银行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程序,共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八个条款作出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合并支行“筹建”和“开业”审批程序,仅保留支行“开业”审批,申请人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即可开始筹建工作;二是整合“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出”、“准入”程序;三是优化中资商业银行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以及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四是进一步简化高管资格核准程序,对于同质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平级调动或改任较低职务的,取消事前核准改为备案制;五是明确境内外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条件。 此外,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决定》规定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不受“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限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其意义在于充分发挥银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方面的作用,保障银行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推动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县域和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普惠金融服务。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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