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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的股份回购条款不是摆设2017年09月25日 08:52
  可在现有的股票回购条款上追加补充条款,明确发行人被认定有欺诈行为的必须积极回购股份。
  近日,在向投资者先行赔付2.37亿之后,兴业证券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损失,将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被告诉至法院,索赔金额达2.27亿元。如此一算,兴业证券认为自己在欣泰电气IPO欺诈发行案中只承担1000万元的责任。
  先行赔付制度实行保荐人先赔后追方式,问题是当时并无司法介入,没有厘清各责任主体应负的法律责任。去年,欣泰电气就先“反咬一口”,率先起诉兴业证券。另外,还有多起投资者起诉兴业证券和欣泰电气的案件,欣泰电气退市一案变成了一场诉讼混战。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主要原因就在于当初先行赔付的同时,没有要求或者强力执行欣泰电气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实际上,先行赔付与股票回购并行不悖,券商先行赔付并不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回购股票的豁免条件。目前尤为尴尬的是,在所有新股的IPO招股说明书中,都赫然列有专门的“股票回购”承诺专项条款。以后,这些新股在IPO时的股票回购承诺,到底还算不算数,是不是为了冲刺IPO“说着玩的”?不管欣泰电气和兴业证券的“互撕”大战如何演进,无论如何,新股IPO招股说明书的股份回购条款都不应成为摆设和“冷笑话”。
  我们先来看一下欣泰电气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如何成为“老赖”的。作为多次上会闯关的失败者,欣泰电气为了上市白纸黑字承诺回购股份:“如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可到了真要回购股份时,即当起了“老赖”。去年7月,欣泰电气发布致歉公告:“对于向市场所作出的股份回购承诺,公司非常希望,也很愿意按照承诺实施回购股份,但由于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步履维艰、资金紧张,导致公司按照上述承诺实施股份回购存在现实困难”。
  一句经营困难,欣泰电气就一笔勾销了股票回购承诺,监管部门也只能出具警示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鉴于欣泰电气大股东早被市场禁入,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的处罚又能奈之若何?
  欣泰电气作为第一家大股东拒绝履行回购承诺的公司,恐怕在将来会引来效尤者,也可能让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股票回购”条款沦为一纸空文,损害上市公司公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为亡羊补牢,新股招股说明书的“股票回购”条款需要及时修补。
  笔者建议,以后的新股招股说明书,可在现有的股票回购条款上追加补充条款,明确发行人被认定有欺诈行为的必须积极回购股份,且不能因经营困难和券商先行赔付而豁免,回购股份的价格为欺诈发现日股票停牌前的二级市场交易价,而非新股发行价。如拒不履行承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冻结股份、冻结募集资金、冻结发行人资产账户,甚至破产清算。保荐机构对回购股份负有连带责任,具有赔偿投资者损失的责任。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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