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至29日,闵丽萍与张明春共同操作上海某公司期货账户与张明春期货账户在天然橡胶等品种的合约上通过对敲手段转移资金。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照该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 给予闵丽萍、张明春通报批评处分。 2. 责令改正,给予闵丽萍、张明春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违规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所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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