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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合约公布 最低保证金提至12% 2010年02月22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日发布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与修订稿相比,定稿进一步体现了“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由10%提至12%,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低到100手。
  2007年4月,中金所曾就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等首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于2007年6月对外发布相关规则。此后,中金所根据仿真交易开展情况等对业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年1月19日就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等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月29日,共收到反馈意见33份,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8份,个人投资者意见25份。
  据介绍,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规定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不同交易目的分别申请交易编码;二是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提高至12%,同时对单边市情形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标准的相关限制性规定进行修订;三是取消了熔断制度;四是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五是将持仓限额的标准由600手降低到100手,同时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六是简化了保值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七是加强对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监管,丰富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手段。
  中金所表示,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的设置是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将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保证金设定为12%主要考虑了三大因素:一是沪深300指数在6%的涨跌幅度内变动的概率约为97%,12%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能够覆盖正常情况下连续两个交易日的价格波动风险;二是规定较高的最低保证金标准可提高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入市门槛,有利于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三是12%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沪深300指数每日10%的涨跌停板幅度,能够在期、现货市场出现极端价格波动时,为交易所采取各项风控措施预留一定空间,有效防范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中金所指出,12%只是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标准。在股指期货上市初期,交易所实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可能还将根据市场情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浮,以有效防范股指期货上市初期的风险,确保股指期货市场的安全运行。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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