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历史回顾和前景展望
2、行业结构将日趋多元完善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发展时间较短,期货行业结构一直比较简单,中介机构基本只有期货经纪公司这一种类型,类似国外成熟市场中的客户开发型、管理服务型等期货中介结构目前尚未正式出现。但需要指出的是,围绕着中国第一个金融期货——股指期货的设计和推出,期货行业的相关政策发生了重大转变,这将导致期货行业结构即将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客户开发型机构的崛起和期货公司业态的多元化。

这两大变化并不是来自我们现有期货居间人或期货公司的发展,而是都得益于管理层为准备股指期货而推出的同一项制度设计——IB制度。

IB制度是借鉴国外期货市场发展经验引入的一项制度。所谓IB就是介绍经纪商英文Introducing Broker 的缩写,在国外它是指专职负责开发客户但不能接受客户资金,且必须通过FCM进行交易结算的公司。而在国内,2007年国务院最新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作出规定:“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这其中的“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是期货市场监管法规中首次引入的一个新提法,其实就是指IB。与之相应,在证监会同时颁布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随后不久,证监会制定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出台,其中第九条规定了“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一)协助办理开户手续;(二)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并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从这条规定的内容看,与国外IB的专职负责开发客户但不能接受客户资金且必须通过期货公司进行交易结算的职能定位是十分相似的,而办法中使用的“中间介绍业务”名称也完全符合IB的中文含义。

显然,监管层开始正式扶持发展期货市场类似国外的客户开发型机构IB,并且首先是把证券公司视作“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允许其开展相关业务。在这种制度安排的导向下,我们可以预期期货行业结构即将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客户开发型机构的崛起和期货公司业态的多元化。 客户开发型机构的崛起趋势我们从上面的分析中已经可以很清晰地看出,有政策的大力扶持,有相关具体的实施办法,一旦股指期货推出,众多证券公司都会成为期货公司的IB,将自己的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交易股指期货,而客户一旦在期货公司开户就意味着实际上可以交易其他所有期货品种,这样最初只是奔着股指期货而来的证券公司IB逐步就会成为期货公司真正意义上的IB。由于证券公司本身除了网点资源外还有广泛的经纪人合作队伍,因此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这一模式一定会逐步向证券公司以外的各类经纪人或居间人延伸,随着规模和影响的扩大,原本令业内担忧的期货居间人阳光化问题的解决也将水到渠成。可见,不久后类似国外的客户开发性机构将逐步崛起。成为国内期货行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期货公司业态的多元化趋势则主要是指类似国外的美林、高盛等金融全能性期货公司的出现。应该说就实际业务开展情况而言,目前国内期货公司就只有两种类型从事经纪业务代理的期货公司和具备相关现货商背景的期货公司。但同样是由于上述IB制度的安排引入,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内期货公司将出现新的群体——券商系期货公司,即具备证券公司股东背景的期货公司。

由于股指期货业务的前景被高度看好,而监管层又通过上述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制度设计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只能通过其关联期货公司来进行期货业务,因此从2007年起,大量证券公司纷纷展开对期货公司的收购,截至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国内182家期货公司中,具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已达50家左右。而中金所已公布的会员中,券商系期货公司更是占据了交易结算和全面结算会员总量的“半壁江山”。

尽管目前为止,券商系期货公司从事的也只是经纪代理业务,还谈不上什么全能业务,国内的证券公司目前的经营范围也远无法和国际投行相比,但至少这是国内期货行业首次引入并且是大规模引入金融机构股东,从这一层面的意义而言,可以说国内期货公司已经开始出现发展类似国外金融全能性期货公司业态的趋势,随着国内金融体制的进一步市场化,证券公司定位的不断调整扩展,相信这一趋势将日趋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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